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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2025年全球Top加密货币交易所权威推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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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6年1月30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6年2月9日在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银行大厦现场召开。本行应出席董事13人,亲自出席董事13人,张统董事、钱晓红董事、张姝董事通过视频的方式接入。会议由崔庆军董事长主持,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崔庆军先生:1972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兼苏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宣传与群工部副部长兼团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吴中支行、相城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南宁运行中心主任,上海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工会主席。2023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崔庆军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行股份15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王强先生:1972年10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国际部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昆山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行副行长等职。2020年4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23年10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王强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行股份255,3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李伟先生:1973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中国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信贷部、国际业务部、会计部办事员,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办事员、计划财务部办事员、财务会计部业务副经理,光大银行总行管理会计项目组业务经理,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本行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数字银行总部总裁等职。2020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24年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李伟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行股份217,5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赵刚先生:1973年10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现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上海城市合作银行自忠支行员工,上海银行卢湾管理部员工、总行会计结算部副主任科员、副主管、经理、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政府与集团客户部总经理、会计结算部总经理、营运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现金中心总经理等职。2024年5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24年12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赵刚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行股份10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张统先生:1971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职业资格,现任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本行股东董事。历任苏州丝绸印花厂车间技术员、车间副主任、成品车间主任、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项目经理、高级经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控制部经理、苏州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等职。2023年7月起任本行股东董事。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张统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陈文颖女士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钱晓红女士:1969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行股东董事。历任苏州大学财经学院教师、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副总裁、总裁、董事长、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职。2021年9月起任本行股东董事。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钱晓红女士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张伟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毛竹春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李志青先生:1975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教授,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执行主任,复旦大学绿色金融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行独立董事。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上海论坛组委会办公室主任、经济学系党支部宣传委员、上海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秘书长、经济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主任、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等职。2023年7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李志青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陈汉文先生:1968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审计大学教授、政府审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大连高级经理学院讲座教授,中国会计学会英文会刊China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中国会计评论》,CJAS)联合主编,中国审计学会会刊《审计研究》、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等期刊编委,本行独立董事。历任厦门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研究生院副院长、管理学院副院长、会计系主任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二级教授、校特聘教授、惠园特聘教授、国际商学院一级教授等职。2023年7月起任本行独立董事。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陈汉文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夏平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赵欣女士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王一先生与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行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条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行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基于与相关客户原有的合作基础或未来业务拓展需要,本行预计与东方国资及其关联体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18亿元,预计额度有效期为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2025年度部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6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信后授信总金额超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12.0575亿元,本交易协议属于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另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规定,本交易协议金额超过本行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本交易协议金额及本次授信后累计超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授信总金额不超过本行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此次交易尚不需要经股东会审议。
2026年2月9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申请集团授信的议案》,5名独立董事全体出席。与会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2026-02-11 11: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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